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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是,必须要向大家说明的是:该规定是有关房地产物权转让的管理性规定,即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进行物权转让,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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