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若前一任配偶所负债务系于婚姻关系解除后产生,同时前一任配偶对此事毫不知情并未涉及其中,亦未将其用做夫妇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或共同开展经营活动时,司法机关通常情况下会拒绝判决由前一任配偶来负责偿付此笔款项。 然而,如能证实该笔债务与前一任配偶具有密切关联性,例如被利用于原夫妇二人共同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或者前一任配偶曾经加以确认批准使用等因素,则前一任配偶有可能必须承担起清偿相应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